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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2-02 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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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咨询
本人在98年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离开单位后,单位99年改制后成为私人企业。问题是单位改制我并不知情,也未得到任何消息.如今本人想办社保\医保,而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请问如我之情况,应该如何与单位办理手续或进行法律诉讼,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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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未通知停薪留职的职工,职工怎么办?
因企业改制,实行停薪留职的职工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呢?你也没有说清楚,我只能根据目前社会存在的一些现象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不知道企业已经改制的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
1、期限届满后, 停薪留职的员工不回原单位上班;
2、有的职工在期限届满后并没有提出辞职请求,即离开企业长达几年或几十年,而企业也没有对其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有的企业作出处理决定后,只在企业内部会议上公布或者在厂区张贴,而没有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职工本人、其成年家属或者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4、有的职工自行离开企业,企业并未追究的情形也比较多;
因为改制或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知道,于是有的职工提出仲裁,不服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认定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要求单位安排工作、补办社会保险,有的则要求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官、仲裁员究竟应当如何裁决呢?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职工不回单位上班,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应当作出辞退决定,并送达员工本人。如果未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了决定未及时送达员工的,劳动关系就不能视为解除。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按照双方的停薪留职协议或者企业规定,应回企业上班,职工不回企业上班,应当属于自行离开企业的行为。
如果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到其他单位上班去了,原单位又不表示异议,也不追究职工责任,应当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宜要求单位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职工本人。如果过了一段时间,职工又要回原单位上班,如单位同意,则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不回单位上班,自己去经商或者从事其他职业,实际上也损害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停薪留职期满后,职工自行离开单位的行为,单位无异议的,视为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也好,不作出决定也好,都视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有的职工离开单位后,不留任何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单位查找到他,并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未免太苛刻了。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国家在进一步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法律咨询热线:13807237036赵先生
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1-16 2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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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打官司的朋友,可能你为起草《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而苦恼,请联系我,快速帮你写好、打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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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1-16 2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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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我买的房屋是按建筑面积,包含外墙,现在物业将我房屋外墙出租做广告,我要求他拆除,他不理,反说外墙他有权利,请问我有权利吗?我怎么样要求他拆除?我在这里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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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过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出租,你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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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我们这里现在还没有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我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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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那里没有业主委员会有可能,因为你们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怎么可能会没有业主呢?呵呵。你们这些房屋的产权人,包括你本人在内,就都是业主呀!
他们这么做经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了吗?没有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因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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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1-16 2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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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忙完了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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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可以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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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谢谢
想咨询一下 我的房子(顶层)买了6年了,现在屋顶漏水,应该找什么部门维修? 物业说不在服务范围,开发商说5年保修,我知道应该有个"房屋大修基金"专门用于公共维修的,但是不知道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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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保障业主住房维修的需要,是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也是城市管理的需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屋产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房屋的管理也由过去福利型向市场化转变,如何使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房屋保值、增值、实现规范的物业管理,使广大业主安居乐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是其最有力的保证。这就要求业主的住房维修消费观点发生相应改变,否则将直接影响小区整体功能的发挥和正常使用。因此,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998年国家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
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165号),文件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并于2008年2月1日实施。
关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筹集的问题,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怎么办的问题,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关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维修申报程序,每个城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有自己的申报程序。
建议你找一下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房管部门。
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1-11 2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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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能不能再继续共有?
你好:
请问我现在正与爱人办理离婚事宜,其他财产好分,但有一套100多平的房子,价值约20万元,目前双方均无人能单独接受此套房子(哪样就要另付约10万元给另一方),有如何办法处理,能否离婚了房产仍共有?或转到儿女名上(但小孩只有9岁),请指教如何处理为好,如何办手续.谢谢.
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1-21 17: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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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照以下情形之一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从你们反映的情况来看,如果协议离婚,对房屋任何一方都没有经济能力接受并给对方补偿,建议考虑以下解决方式:
1、共同签署意见在离婚前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但是在孩子十八岁成年以前,这个房屋就不能转让、抵押了。万一想贷款给孩子做点什么,就比较麻烦。
2、双方都同意将房屋拍卖掉,然后分割售房款。
3、如果一方不想卖掉,还可以考虑这样处理:双方签署意见同意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十万元,由得到房屋的一方拿贷款补偿另一方,然后贷款约定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偿还。这个离婚协议我可以帮助你们起草。
至于选择哪一套方案比较妥当,你们自己协商吧。但继续共有房屋不是一个好办法,今后可能会有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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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 最后编辑于 2008-11-16 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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