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漓尽致 - 2008-10-3 21:21:00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号。被告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大冶人,系“黄石市鲜菜园酒楼”业主。身份证号码:420221×××××××××被告黄石市鲜菜园酒楼,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号。工商注册号:4202023090×××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决被告退还多收取的“餐具费”3.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二00八年四月六日下午六时许,原告到被告处进餐消费,原告当时点了菜品和酒水,合计五十二元。被告在原告就餐前没有告知一次性餐具需要收费,而是在原告结账时要直接收取“餐具费”3.00元,原告当场拒绝缴纳,并提出结清52.00元后离开,被告的工作人员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让原告离开酒店,强行收取3.00元“餐具费”,原告被迫支付了55.00元。事后仅一小时内,原告携带数码相机再次返回被告酒楼处,再次要求被告工作人员退还“餐具费”3.00元,遭到被告的拒绝。 被告的上述作法首先构成了对原告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被告酒楼为了赚取餐具费之利润,只提供收费的一次性餐具,没有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这更是对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 原告消费结束后为菜品“买单”,实际就是对被告酒楼提供的所有服务支付了费用。因为包括一次性餐具在内的所有经营成本,本应都已事先计入菜品价格当中了。如果被告酒楼在收取菜价之后另行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无异于是向被告消费者重复收取费用,有违公平交易的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是《食品卫生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餐饮服务作出的规定。被告酒楼作为饮食服务的提供者,本应承担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饮食条件之义务,提供一次性餐具、对餐具进行消毒等属于被告酒楼的法定责任,以保证顾客健康名义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或消毒费,则等于是将被告酒楼的义务转嫁给了消费者。 向顾客收取所谓一次性餐具费,可能是当前绝大多数餐饮企业的通行做法,但是餐饮企业通过相互默认、“约定俗成”地达成一些违法“行规”,是变相的串通收取餐具费行为,其实质就是联合起来向顾客多收费,所以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来予以规范,改变这种有违规公平的错误作法,确认被告有义务为原告免费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不得另行收费,给予消费者充分的消费选择权,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正义。请人民法院判如诉请。证据和证据来源(见证据目录)此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赵××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附:本诉状副本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