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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漓尽致 - 2008-10-3 21:04:00
    最近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后简称《意见》),对家庭暴力干预做了明确的规定,凸显政府责任,显示了政府対家庭暴力的关注、重视和干预力度。目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尽管有26个省市有地方性的立法,但还没有国家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七部委《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中国公权力介入防治家庭暴力的一个进步。《意见》全文如下: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法治珠海、平安珠海、和谐珠海”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各社会单位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积极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综合治理。各级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或报案时,要做好询问和登记工作,及时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对一般家庭暴力行为,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训诫,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2、对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伤害、虐待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未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一般的程序性错误,也可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予以纠正。
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如果出现因家庭暴力形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进一步加害行为或逃跑迹象,人民法院应及时决定逮捕,以便于自诉案件及时审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处理等方面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被害人,可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六、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委托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依法客观、真实、及时、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为及时正确处理家庭暴力致伤纠纷和案件提供依据。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和举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联防组织、治保会,以及居(村)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对受害人的请求和投诉,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救助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九、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与基层综治、公安、司法部门联合,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点。参与社区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热情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公正地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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